5.4管件及支管连接


5.4.1剧烈循环操作条件下采用的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采用锻造件及轧制无缝管件;
    5.4.1.2轧制焊接件,焊接接头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
    5.4.1.3铸钢件,铸件质量系数E c不应小于0.90,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的规定。
    5.4.1.4不锈钢对焊管件的厚度应符合附录D第D.0.1条的规定。
5.4.2普通管件及非标准异径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普通管件包括弯头、三通、四通、异径管及管帽等工厂制造的标准管件。
    5.4.2.2选用对焊端的圆弧弯头时应采用长半径(弯曲半径为公称直径的1.5倍)的弯头。短半径弯头仅可在布置特殊需要时使用。
    5.4.2.3采用钢板热压成型及组焊(两半焊接合成)的管件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第J.1.1条的规定。
    5.4.2.4无特殊要求时,宜优先选用钢制管件。螺纹连接的可锻铸铁定型管件,宜用于D类流体的地上管道中。
    5.4.2.5对焊端的标准管件的外径系列及端部名义厚度应在工程设计中指定。管件内部厚度应根据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及腐蚀附加量条件由制造厂决定。管件内部可局部加厚,但各部位均不应小于其端部厚度。
    5.4.2.6钢板卷焊的非标准异径管设计压力不宜超过2.5MPa。并应按本规范进行计算。
5.4.3预制的突缘短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1在本条中的要求仅用于单独制造的突缘短节,不适用于特殊管件,也不适用于管端整体锻制的突缘。
    5.4.3.2焊接加工的突缘短节,符合下列条件时,则可与其相接的管子一样,适用于相同的工作条件。
        (1)突缘的外径必须符合法兰标准或设计指定法兰标准的突缘短节的尺寸要求。
        (2)突缘的厚度不应小于与其相连管子的名义厚度。
        (3)突缘短节的材料宜与管子材料相同。
        (4)应按焊接加工的突缘短节(图5.4.3)的要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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